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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台北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二年級 陳德穎

*此處之民間版本,係採自【臺灣守護民主平台與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閱讀方式:

*為政院版與民間版之條文號碼對照,其內容不一定完全相同,會拿來做對照,是在主旨方面有類似之處,至於比較,在以下所附之網址,可以對照參照之。

*係定義或相關法條來源出處

*筆者與筆者的妹妹的提問

*提問重點

*行政院《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全文:http://www.nownews.com/n/2014/04/03/1176405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與反黑箱民主陣線《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全文: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zCt46mG5myhMFZPdHR3ZHNzbEE/preview

*以下以行政院版草案為基礎,提出與民間版的條號對照以及提問

 

*****

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 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民間版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間版第三條)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民間版第二條)

一、協議: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所稱之協議。(指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及其附件)

二、協商議題形成階段:指經兩岸商議確認成為協商議題,至開始進行業務溝通安排前之階段。

三、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指兩岸就協商議題及內容進行業務溝通之階段。

四、協議簽署前階段:指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完成,至協議正式簽署前之階段。

五、協議簽署後階段:指協議簽署後,至協議生效之階段。

 

第四條 兩岸協議之協商應恪遵對等、尊嚴、互惠及確保國家安全之原則,以保障人民福祉及權益,維護兩岸永續和平。(民間版第四條)

 

第五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Q.誰參與協商?A.行政院同意的各該主管機關,以其行政院底下的陸委會。(自己人自己關起門來協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第六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向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進行溝通及諮詢:(民間版第六條)

一、協商議題形成階段:說明兩岸已商議納入業務溝通之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      二、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業務溝通有重大進展或階段性成果時,應說明其進展或成果,及協商議題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並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應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方案。

Q.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係指什麼?屬於哪個單位底下的機關?

三、協議簽署前階段: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及推動規劃,並配合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要求進行專案報告。

Q.是否立法院相關委員會不要求,就不必進行專案報告?

四、協議簽署階段: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前項溝通、諮詢,如涉及機密事項,應以不公開或秘密會議方式進行;未涉及機密而事涉敏感不適合公開者,必要時得以秘密方式進行。

Q.簽署後才一定報告?(嫁出去才知道自己老公長怎樣?)

Q.「機密」的定義?誰來定義「機密」?

 

第七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以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民間版第七條)

Q.協議權責主管機關係指什麼?隸屬於哪個單位底下?

一、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廣泛蒐集輿情反映,適時說明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

Q.「廣泛」定義不明,會不會只收集對自己有利的民眾意見?

二、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說明兩岸溝通之階段性成果、協商議題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並應舉辦公聽會

Q.公聽會是否如之前(包含現在)一樣,僅流於形式,而不讓民間業者做實質的問答?

三、協議簽署前階段: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影響及後續推動規劃。

Q.「重要」協議內容包含哪些?誰來決定什麼是「重要」?

四、協議簽署後階段:公布協議文本,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

 

第八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所獲得之意見及資訊,應作為協議協商、簽署及執行之參考。

 

第九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之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提報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初審: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視協商議題,邀集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Q.行政院所指派之政務委員及陸委會、國防部屬於行政院底下機構,國安局隸屬於總統府,行政院長係總統指派,除非再來一次陳水扁之於唐飛(立場不同的兩人)的情況,否則初審皆為「自己人」的情況,不知道這樣的審查機制是否有互相牽制的機能,亦或只能流於形式,一面倒的情形?

二、複審:由國家安全會議召開會議審查。

Q.同上,自己人初審,自己人複審,沒有中立第三人的介入。(有看過胖虎問小夫要不要一起打大雄,小夫說不要的嗎?)

 

第十條 兩岸協議之國家安全審查,視協商議題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防軍事。

二、科技安全。

三、兩岸關係。

四、外交及國際關係。

五、其他涉及經濟安全、就業安全、社會安全、資訊安全等經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之事項。

 

第十一條 協商議題及內容經依第九條所定程序審查後,其處理方式如下:(民間版第十條)

一、經初審或複審認該協商議題或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協商,並研商後續處理程序。

Q.自己人簽、自己人審,還會明白知道哪裡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的地方嗎?

二、經初審或複審認該協商議題或內容有調整必要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依兩岸制度化協商程序再進行業務溝通,並提報國家安全審查。

三、經初審及複審認該協商議題及內容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得進行後續協商及簽署程序。

 

第十二條 協議簽署前,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報經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Q.自己人出去談、自己審,從頭到尾都是行政院主導,既然如此,是否會出現行政院不同意簽署的情形?本條法律是裝飾用的啊?

 

第十三條 參與或辦理兩岸協議草擬、協商或簽署之人員,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規定。

依第五條第二項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第十四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備查: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原來兩岸協議是行政院可以全權處理的事情啊......

Q.本法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也就是本次引起爭議的張慶忠委員30秒通過事件,放在這裡不是正是打算再黑箱一次、十次、百次、千次......?

Q.「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的決定權在誰手中?

 

第十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提出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

前項協議,經立法院二讀會議決之。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審議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法律案應經立法院三讀會議決之。

Q.直白說了我不知道二讀會議和三讀會議的差別,求解!

 

第十六條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於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立法委員對於前項協議之內容,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上述法條,屬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重啟協商後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Q.誰來決定需不需要?張慶忠委員的事件是否會再重演一次又一次又一次......?

 

第十八條 協議於立法院完成有關程序後,應經協議雙方交換文件,始生效力。

 

第十九條 協議生效後,應以適當方法周知,並刊登政府公報。(民間版第十一條)

Q.「適當方法」定義求解!且生效後才要「周知」會不會太晚了?

 

第二十條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協議,與法律有同一效力;其他協議,不得與法律牴觸。

 

第二十一條 協議之文本,應同時以雙方通用之文字作成,各文本中對應表述之不同用語同等作準。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協議內容,得約定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民間版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 致送對方之協議簽署正本,應於簽署生效後製作影本並註明本件與簽署正本無異,連同對方致送我方之協議簽署正本,於三十日內送協議統籌辦理機關保存。(民間版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 協議生效後,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定期檢討協議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說明協議執行成效。(民間版第十九條)

為增進各界瞭解協議執行情形,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協議執行成效公開於網站。

 

第二十四條 協議之修正、變更或終止,準用本條例有關訂定程序之規定。但其修正或變更係依協議規定檢討者,得視需要準用其程序之一部或全部。

Q.沒學過行政程序法,求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民間版第二十五條)

 

 

*補充,政院版沒有而民間版有講到的:

第五條: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辦法 

第八條:行政院及相關協商機構在未經立法院同意下即行協商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第九條:立法院對協商的意見及保留 

第十條:中止協商的機制 

第十二條:正式簽署前的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立法院對協議的決定權 

第十四條:重啟談判機制 

第十五條:涉及主權相關之事項的全民公投 

第十六條:經費籌措法制化 

第十七條:未經立法院審議視為不通過(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交立法院決議的時間(六個月內)

 

 

*思考時間:兩岸人民協議是只屬於政府間的事情(行政院處理),還是應該有人民參與其中(立法院處理)的事情?想好了再來看後記喔,不要說我誤導你/妳......

 

 

 

想好的話(或者不想想了想說隨便啦),再往下........ 

 

 

 

 

*後記:

  教授說過法律人要學會質疑所以事物的真實性,尤其是二手資料,所以這次雖然優先聽過黃國昌老師在青島東路的演講,講解政院版與民間版的差距,我還是乖乖下載了資料來做比較,就一個只學過憲法,還沒學過行政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的我來看,行政院的版本,確實比較強調行政權在兩岸協議的處理上,有較大的自主權,而代表人民聲音的立法院,則處於被動的狀態,幾乎無法參與協議的四個階段(形成、溝通、簽署前、簽署後)

  民間版的確很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國與國的關係,政院版則是偏向凡是讓行政院來處理,就別問那麼多了。既然如此,究竟哪個適合現在這個「民主法治」的中華民國,應該是很清楚的答案。

  以上,如有缺失或者任何問題,歡迎提出來,這篇文章並不是目前的服貿協議(逐條審議,一個字都不能改),我也知道自己的程度才到哪個階段(所以理解上會有錯誤的話請立即指正),隨時做修改或補正都是可以的,謝謝看到這裡的你/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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